摘要
目前,我国的土地登记大多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为单位进行。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的规定,将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全部划归市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证。将市辖区的土地统一纳入市级进行登记,发证机关就是市人民政府,登记机构是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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