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及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先后设立劳动局,负责管理劳动就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及劳动保护等各项劳动工作;未设劳动机构的专区、县,有关劳动业务由专区、县工商科办理。为解决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严重失业问题,省和一些市设立了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和劳动就业委员会,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采取失业救济、以工代赈、生产自救、介绍就业等措施,以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9年第10期22-24,共3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