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五)》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些规定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一起,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范体系。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犯罪客观方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伪造信用卡并出售、提供给他人或者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应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从重处罚;伪造信用卡并持有,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后又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均应按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02-107,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