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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理解与司法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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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五)》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些规定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一起,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范体系。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犯罪客观方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伪造信用卡并出售、提供给他人或者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应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从重处罚;伪造信用卡并持有,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后又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均应按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作者 杨书文
机构地区 公安部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02-107,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叶国标.中国:从“现金付款时代”迈向“信用卡时代”[EB/OL].新华网,上海.2006-8-6. 被引量:1
  • 2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五)的理解与适用[M]//公检法办案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6).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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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陈瑾昆著,吴允锋勘校..刑法总则讲义[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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