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1997年以前,对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司法解释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应当从严掌握"。新刑法颁布后,尽管理论上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没有改变,赞成说认为,否定说是混淆了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17条第三款与49条同时适用也违反了对同一罪行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但实际上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和对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判处无期徒刑也不涉及重复评价的问题。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9年第9期136-138,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