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若法院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将会导致破坏"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有违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有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观等弊害,因而不能恢复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应当针对我国法院在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等三个层面处理疑罪的三种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65-168,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7YBA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