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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退补权与疑罪处理方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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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若法院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将会导致破坏"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有违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有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观等弊害,因而不能恢复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应当针对我国法院在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等三个层面处理疑罪的三种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
作者 樊长春
机构地区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65-168,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7YBA050
关键词 法院 退补权 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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