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船舶扣押作为一种海事保全措施与普通的财产保全有很大差异,必须由海事管辖权法院专门管辖;必须基于特定的海事请求,被扣船舶应与该海事请求存某种法定联系;扣押对象是符合特定要求的船舶;扣押方式有"死扣押"和"活扣押"。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52-57,共6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2008度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船舶扣押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编号:08BFX0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