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受贿或行贿,应否数罪并罚,这实际上涉及犯罪竞合f数罪)和连续犯的认定问题。《澳门刑法典》第29条(犯罪竞合及连续犯)对犯罪竞合和连续犯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罪数系以实际实现之罪状个数,或以行为人之行为符合同一罪状之次数确定。”该条第2款规定:“数次实现同一罪状或基本上保护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状,而实行之方式本质上相同,且系在可相当减轻行为人罪过之同一外在情况诱发下实行者,仅构成一连续犯。”即《澳门刑法典》对连续犯(本来的数罪)按一罪处罚,将之排除在数罪并罚之外。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6期63-6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