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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用实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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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处 《农家致富》 2009年第16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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