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设置的法定刑幅度跨度大,呈现出多样性及相互之间差距大的特点;而追诉时效期限制度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只确立了4个档次且刑法并未设立单位犯罪主体的追诉时效,两者的设置极不协调,这给追诉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解决这一难题,建议细化罪名的法定刑幅度,保持各罪名法定刑幅度的相对一致性,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追诉时效期限制度。
出处
《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77-80,共4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完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探究"(批准号:0804013B)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