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增值税出口退税之研究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目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特别是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减少了出口退税申报审批环节,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出口创汇,深受企业欢迎。在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
作者 王家驹
出处 《工业会计》 1998年第6期8-9,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