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上,首先应明确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权利保护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裂隙,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范围的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从义务违反的角度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和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96-99,共4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06-014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