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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准则下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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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当减记资产价值的因素消失以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时,应否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本文就此问题比较了新旧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新准则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同时指出了该规定存在的一些局限性。
作者 姚剑
出处 《现代商业》 2009年第20期262-263,共2页 Moder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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