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某一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台湾地区的居民.或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在该地区时,人民法院一般认为该案件具有涉台因素而称之为涉台民商事案件。由于两岸各自的法律制度不同,民事诉讼法律互不适用于对方,故两岸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协调、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调查取证、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都需要对方提供协助,这属于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范畴。在当前两岸交流日益紧密的局面下,如何妥善解决两岸的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3期19-2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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