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税人权利缺失在我国立法、司法和纳税人自身的意识上都有所体现,原因在于立法对公权力的保护胜于对私权利的保护、税收司法保护措施之不足、纳税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和对苏联经验的错误借鉴。要使纳税人的权利不至于受到国家公权的侵犯,惟一的选择就是用符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保证。
出处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Higher Correspondence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