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后,各个医疗机构大都组织了学习医疗事故概念,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内容和规定。然而,笔者从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上,发现有些医疗机构的领导和医务人员对《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仍知之甚少,法制观念淡漠,在鉴定会上草草应付了事,答辩书苍白无力,鉴定会上回答问题不清楚,有些甚至无理无据。说明了《条例》在某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尤其是没有掌握运用《条例》指导医疗活动、医疗行为,正确适用《条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本文就一例医方提请再次鉴定失败的案例加以分析说明。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9年第4期43-45,共3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