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利是新型的第三代人权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识、应用和发展。但环境领域的法学者和实践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环境权利包括环境生态平衡权、环境资源共有权、环境生态人格权、环境生态代际公平权、环境精神美感权等子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界定环境权利主体,明晰环境权利客体,将环境权利载入宪法,从而使环境权利司法与立法互动,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70-173,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