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确立了信息公开真实原则,政府违背此原则将导致信息真实性争议。政府信息真实性争议属于行政争议,由客观争议和主观争议构成。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此类争议确立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解决机制,但未遵循司法终局审查原则将两类争议全面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应当依据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理论分类和制度实践,建立类型化的行政诉讼机制,解决关于政府信息真实性的争议,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85-92,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