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最高院随后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修改决定涉及的再审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包括规范再审程序性事项、细化再审事由等,意图缓解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申诉难"和"终审不终"等问题。但是,以审判监督和"纠错"为目标的再审程序,很难在保障当事人公正审判权和维持已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获得合理的平衡。本文笔者正是以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为考察对象,通过分析其对再审程序的完善和仍存在的不足,提出笔者关于再审程序构建的若干建议。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84-85,105,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