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报告的名称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的(二)(八)(九)款依次明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根据法律的规定,
出处
《人大研究》
2009年第5期37-38,共2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