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贿赂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不立即图回报的长远感情投资,即先授财不要求办事。第二,授财同时要求办事,即一般情况的贿赂。第三,先要求办事后授之以财,即所谓的“事后受财”。第二种情况若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则构成犯罪勿庸置疑,第三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受贿故意,事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符合受贿罪特征,也理应认定为犯罪。但第一种情况,即不立即图回报的长远感情投资是否成立贿赂呢,笔者拟从受贿罪所侵害的法益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2期34-34,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