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宪法体制中,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定位,因此,以西方模式为标准质疑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角度定位是不正确的。运用哲学价值论的研究方法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监督有着多方面的正面价值,如统合法律制定到实施的价值、协调法律实施各方关系的价值、权力监督制约价值等等。以法律监督价值为基础,坚持正面引导,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就能够促进检察功能更全面、更有效地实现。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9-13,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