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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数额原则之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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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人民法院以调解或裁判的方式,责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并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的制度。由于目前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30-32,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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