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1年10月,枣阳市耿集镇九龙村一组(下称九龙村一组),通过村民会议,将套种有黄花、小麦的70亩桔园发包给耿守东等三户村民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指标为:黄花上交500元,每年按5%递增;小麦每年上交1000斤;桔树见收益后与九龙村一组按各50%分成。承包期为“联产几年合同延续几年”。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承包人的口粮分配和义务工等条款。 1982年,双方按合同履行。但承包人完成第一年上交指标后,九龙村一组负责人认为上交的实物不好管理和分配,便与承包人口头商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9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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