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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辽宁省设立开原市给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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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省1988年6月14日《关于撤销开原县设立开原市的请示》和7月19日、9月10日的补充意见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开原县,设立开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开原县的行政区域为开原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人员编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9年第4期159-159,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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