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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简讯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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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11月1日起摩尔多瓦共和国开始征收银行所得税。税率定为收入总额的40%;而对于为预算系统服务的银行,税率为收入总额的35%。银行所得税的纳税单位是商业性的银行机构,其中包括获得摩尔多瓦国民银行许可证的合资银行、信贷机构、专业银行、外国银行及它们的分支机构。
作者 聂书岭
出处 《中亚信息》 1994年第2期20-20,共1页 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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