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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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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和利用,是专利制度大厅的两根支柱。专利法的制定都是以保护和利用的良性运作为宗旨的。保护,首先是保护发明者、专利权人的权利,利用,首先是保证发明造福公众和社会。由此又产生了现实生活中的垄断与实施的矛盾。这个矛盾还被国家主义和国际主义的不同态度所纠葛,以致雪上加霜。在解决上述矛盾中,专利法增加了强制实施许可的内容。但是,强制实施许可的本质是制裁,还是威慑?如果是制裁的话,它必然会犯“捕鼠毁器”之忌。因此,只有抓住强制许可中的威慑特征,方可解难。威慑是警告、恐吓、惩罚组成的系统,它们各具功能,依次递进,相互补缺,其构成因素或操作艺术,必将在强制许可内容的运作中得以修正、补充和完善。
作者 曾山金
出处 《长沙水电师院社会科学学报》 1995年第4期39-4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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