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档案保护意识的增强,档案馆(室)对那些制成材料差、字迹不耐久的珍贵档案,分别采取了复印、重排等复制方法,有效地保护了档案原件,为极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作用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现象,那就是多数单位忽视了复制程序本身对档案法律凭证作用发挥的巨大影响,使档案复制件的凭证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甚至丧失。
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996年第2期48-37,共2页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