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共同现象,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也应该被宣告破产.这样做,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能避免债权人和国有资产受到更大的损失,对其他国有企业也能产生一种激励作用,促使其更好地经营,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能力,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地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处理破产企业财产的特殊做法,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贷款本息的受偿率很低,增大了其经营风险.据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破产课题组的报告,从1995年到1996年9月底,有5128户在工商银行有贷款的企业被宣告破产,根据法院的终裁,工商银行的受偿额为41.
出处
《征信》
1997年第6期2-4,共3页
Credit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