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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转让条件中对投资额度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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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土地转让条件中对投资额度规定”的思考高海明茅开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以...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1997年第7期36-37,共2页 China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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