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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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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补充规定是对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外交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年第3期94-96,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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