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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形色色的绑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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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 石国湖
出处 《新疆人大》 1999年第10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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