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期232-233,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