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析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若干民事法律问题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土地征用制度中的客体《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五十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992年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作者 周学礼
出处 《山西政报》 2004年第Z1期44-45,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