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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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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此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重复使用造成感染,因而要求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作销毁处理。但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本条规定,医疗机构。
作者 黄建军
出处 《中国药品监管》 2004年第6期25-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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