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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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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某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分公司(以下称用人单位)职工徐某,在本单位工作已有三十余年,有一定的业务专长。近几年来,由于子女的就业问题不能落实,萌发了自己开办实体的念头,这样既能解决子女的就业,又能创办家庭实业。2002年5月8日,徐某正式向用人单位递交了书面申请报告,要求辞去工作。用人单位领导接到徐某的辞职报告,五天后就做出决定。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4年第3期22-23,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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