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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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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农业税改革决定如下:
机构地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23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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