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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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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企业必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4期4-5,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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