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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减免50%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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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税[2012]13号《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
出处 《矿业装备》 2012年第3期23-23,共1页 Mining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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