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1]。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迄今已逾6年,各级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编制现状如何?实施的成效如何?我们通过现场调查和网络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此进行了调查,以期引起卫生政策决策者和医院管理者的关注与重视。
出处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249-251,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on
基金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A200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