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绍猛在《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撰文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论与民主理论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说清楚。一方面,罗尔斯认为,评价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是看它是否正义,而不是看它是否民主;一定形式的民主制度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当然要求,而民主制度只是实现正义原则的手段。比如,罗尔斯的第一条正义原则,即平等权利原则,在被运用于政治程序设计的时候,要求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以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罗尔斯是先有了正义原则,然后才用正义原则来为民主制度作辩护。另一方面,罗尔斯又认为,他的正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