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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现金管理条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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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条例》存在的缺陷 一些基本规定与市场经济和法治要求不相适应 《条例》赋予商业银行行政主体地位与相关法律相抵触。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已改制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与其他企业处于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不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
作者 高小琼
出处 《中国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8-28,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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