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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促进航道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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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作者 吴倩 任志强
出处 《中国水运》 2009年第3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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