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出现了强资本弱劳工的不平等劳动关系,弱劳工中的女性除面临下岗、失业、劳动保障缺失等冲击外,还可能因女性特殊的生理、身体而遭受人格尊严的侵害。保护女性劳动者人格尊严是构建和谐社会伦理道德、提高民族素质的基本要求。认定侵犯女性人格尊严应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承认女性人格商品化权和劳动合同自主权中非自主性的存在。保障女性劳动者人格尊严,既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提高女性自身素质,转变传统劳动者政治身份观念。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29-233,共5页
Acade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