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中期,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美国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美国侵权法,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制度也从开始的从理论上的完全拒绝,发展到立法的有条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民事责任制裁的功能,但由于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分别是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制裁措施,因此,三者具有不同功效。在侵权法产品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立法的方式限定其为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两到三倍,既能有效实现民事的制裁功能,确保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利益的衡平,又能实现多种制裁方式交互使用,达到对社会控制的最好效果。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2009年第2期85-88,共4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