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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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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心提示: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可以领取养老金。该办法同时还规定,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不"退保"。
作者
周学勤
机构地区
《农村工作通讯》记者
出处
《农村工作通讯》
2009年第4期37-38,共2页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
农民工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障
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
缴费年限
分类号
F842.67 [经济管理—保险]
F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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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J]
.四川劳动保障,2003(5):44-45.
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J]
.优越生活,2003,0(8):12-12.
3
数字[J]
.财务与会计,2015(9):5-5.
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J]
.山西政报,2015,0(9):27-27.
5
我省下调失业保险费率[J]
.山西财税,2015(4):31-31.
6
韩宇明.
医保个人缴费比例不提高[J]
.共产党员(下半月),2012(10):38-38.
7
江苏:3年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至20%[J]
.人力资源管理,2010(9):6-6.
8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J]
.新劳动,2003(5):61-61.
9
一月大事[J]
.金融博览,2015,0(8):6-7.
10
保险[J]
.大众理财顾问,2010(6):12-13.
农村工作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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