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有184家物流企业纳入了第四批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从2008年12月1日起,这些企业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至此,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达到了392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试点物流企业可享受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63-63,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