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十四年反复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正值中国全面融入全球经济。在充分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垄断行为不但破坏竞争秩序,更对消费环境造成伤害。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被界定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垄断,一种行政垄断。造成经营垄断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企业,其垄断行为表现,在《反垄断法》中界定得很清晰。对于行政,《反垄断法》中也有相关界定条款,但并不是十分清晰。行政垄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遭遇市场各方谴责,这种垄断行为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已经造成了很大伤害。行政垄断一旦与主管部门的利益有牵连,这种伤害就愈显严重。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法》任重道远。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遏制行政垄断,由此而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出处
《新财经》
2008年第10期96-97,共2页
New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