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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受所监临财物罪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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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律》将受所监临财物罪列为"六赃"之一,是立法体例上的一大进步,它有效地防范了官吏投机取巧、收取不义之财,颇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借鉴受所监临财物罪增设非法收受财物罪,对于完善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不无裨益。
作者 王海鹏
机构地区 德州学院政法系
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84-87,共4页 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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