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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额保险比例赔付的逻辑误区及其校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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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9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财产保险中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仍然沿袭了现行保险法的做法。然而,不足额保险比例赔付存在着逻辑误区,亟待予以校正。除非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种类、保费标准等作出另外的限定,或者由保险合同对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不足额保险的赔偿,原则上应当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而不是比例赔偿方式,这样才不至于违反立法的逻辑和破坏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作者 韩长印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98-106,共9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6

  • 1《保险法》 被引量:14
  • 2《中国保险报》2005年04月08日 被引量:2
  • 32002年《保险法》第40条. 被引量:1
  • 42008年《保险法修订草案》第41条. 被引量:1
  • 5孙积禄著..保险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322.
  • 6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77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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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郑功成,许飞琼主编..财产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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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8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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