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9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财产保险中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仍然沿袭了现行保险法的做法。然而,不足额保险比例赔付存在着逻辑误区,亟待予以校正。除非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种类、保费标准等作出另外的限定,或者由保险合同对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不足额保险的赔偿,原则上应当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而不是比例赔偿方式,这样才不至于违反立法的逻辑和破坏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98-106,共9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