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行行为概念自从斯鸠贝尔(Stübel)提出至今,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其作为保证人类型之一,得到多数学者赞同和司法判例支持,在中国刑法学界更似乎是一种确认。但质疑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曾间或出现。从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上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规定的历史变迁来看,明显呈现出对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根据性从全面确认到严格限制的转变的特点。先行行为范围的不确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法理基础的不同,从而造成先行行为是否保证人类型的困惑。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唯一结论只能是:否定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11期20-28,共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